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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窗外撒落和煦陽光
到三兩隻蛾因為趨光,朝著窗戶玻璃撞了又撞
總共花了約四小時看完了釋憲 除了司法部部長有點智障之外,
也除了聽聲請人、台北市政府代表的言論聽得很心靈舒暢外,
聽了雙方的代理人與各方的鑑定人的論述和大法官的提問後,
讓我重新思考了婚姻自由、婚姻制度、婚姻的核心價值和「婚姻是否能跟家庭分開探討?」。

 

婚姻到底是人權?還是是一種制度?
如果是人權,那麼是可以爭取的, 不需要經過他人的同意或是社會多數的同意;
但如果是制度,那是由整個社會來共同討論與制定, 是不能說要就要的。
對我來說,婚姻是人權。 因為人權,所以產生制度,制度是用來保障人權的。
一男一女可以透過婚姻得到許多權利與權益上的保障。
那麼為什麼兩女、兩男卻只能透過同性伴侶法,得到異性戀婚姻中的某一部分的保障?
只有兩種情況下基本人權才能合憲地被剝奪,一種是當一個人犯法的時候、另一種是當一個人被判定無行為能力的時候。
但是喜歡相同性別的人,並沒有犯法也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那為什麼無法和異性戀一樣擁有婚姻自由的這個權利,並受到婚姻制度的保障?

 

那婚姻的核心價值是什麼?
陳愛娥教授:「德國學術爭議,主要爭點是要不要把傳統理解的異性婚姻還持續當作是婚姻制度的核心呢?的確也有學者指出,其實雙方相互緊密的結合互負責任,這才是當代的婚姻制度核心。」
對普遍的同性戀者來說,當然是「雙方相互緊密的結合互負責任」才是婚姻的核心。
但是以另一個角度來思考,為何會以異性婚姻作為婚姻的核心價值?
陳愛娥教授在詢答中也提到:「目前德國的支配性的見解,還是認為這異性結合事實上是核心要素。」
同性跟異性婚姻的差異,其實就在於「潛在生育的可能性」
一男一女不論年齡、生理心理狀態,其實都有潛在生育能力的,不管潛在性高還是低。
但是兩男或兩女便是很清楚的無生育可能性。
先不管代理孕母或是精子銀行,兩個同樣性別的人並不能共同生育小孩。
但是,生育只是婚姻中的一部分,我覺得並不能作為核心價值。
因此跳脫自身利益的考量,我還是認為兩個人互相扶持依存互負責任才是婚姻的核心價值。

 

提到了生育,就會不由自主的把婚姻與家庭連在一起。
黃虹霞大法官:「每個人不是都是父母生養的嗎?既然是父母生養,我們原自然就有家庭,怎麼可能婚姻跟家庭可以截然劃分?」
當我聽到這一個問題的時候,頓時覺得同性婚姻並沒有我原先想的這麼簡單。
修改民法除了讓同性傾向者能拿回基本人權外,確實也會衍生出許多在於家庭法方面的變革,
那在這場釋憲中,我們真的可以討論婚姻法但不討論家庭法嗎?
張文貞教授:「許多家庭子女並不是在婚姻關係之下的產物 例如養子跟養女就不是父母所生,但可能是父母所養。」
「婚姻的本質究竟是否在繁衍後代跟生育子女上?」
現在的異性戀婚姻中,並不會因為不孕而不讓異性戀結婚。
所以婚姻應該跟生育、養育孩子,也就是家庭的部份分開討論。
婚姻能是夠產生家庭,但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是建立於婚姻之上,也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會有家庭。
所以雖然說每個人都是由家庭而來,但家庭並不一定是因為婚姻而生成。

 

這次的四小時論辯,讓我頭一次能靜下心來傾聽與思考不是支持同婚的論點。
可能是之前聽到的反同婚論點都是很荒謬很極端宗教色彩的,
所以讓我無法耐心去聽反同的言論。
但是今天,雖然聽完之後我還是覺得禁止同性傾向者結婚是違憲的,
但是也重新思考了一番,婚姻的意義、制度到底是什麼?
#想了這麼多結果我還是魯蛇一枚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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